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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低于成本价投标

07-01-04 10:09: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点击数:


评 论

    是义务还是权利

  目前,业界存在这样一种争论,评判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到底是采购人的权利还是采购人的义务?

  如果是义务,采购人没有发现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多的人认为,这应该是采购人的权利。这种观点的支撑即为“柠檬品市场”理论。在商品交易市场上,信息永远不可能对称,虽然招标投标行为的出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这种不对称,但谋求完全的对称是不现实的。在政府采购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是供应商的信息远比采购人要多。既然这样,可以推论,如果探究报价是否低于标底是采购人的义务那就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果是权利,就会有三种选择摆在采购人的面前。一是完全不过问;二是过问,发现问题追究;三是过问,但发现问题不追究,因为此时供应商作出了种种解释,甚至还缴纳了高额的履约保证金,总之让采购人做到了放心以至于欣然同意。由此看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中标还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

  不能否认供应商会以合理的理由来压低投标价格,在这里,记者不禁想起了河南焦作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陈东说过的一句话:“供应商都是在商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生意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心里还是难免有所顾忌。因为万一发生问题,损失将是巨大的。”所以,抛开是义务还是权利的争论不提,若采购人能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认认真真地考量,即使低于成本也要供应商提供合理理由并留下书面证据,岂不是避免了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情,减少了很多不应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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